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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共同持有?

「房子共同持有」是指由兩個人以上共同持有一間房屋,每位持有人所擁有的都不是完整的產權,依《 民法.物權編 》規定,房屋共同持有還可分為2種: 公同共有:共有人一起擁有全部的所有權,在產權上會標記1/1。 公同共有房屋無論進行任何動作都需要經過所有持分人的同意,較難進行過戶、買賣、貸款等行為 。 分別共有:各共有人都有自己的持分比例,例如:有3個人分別共有此房產,產權上就會標註1/3。 每個人能自行處理自己持有的部分,無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。 擁有優先購買權:依照 土地法34-1條 ,當房屋持有人想出售自己持有的部分產權時,其他持分人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。 共同分擔還款金額:若兩人一起購屋,並將房屋產權設為兩人共同持有時,就能一起分擔,還款壓力也會較小。

什麼是分別共有?

分別共有:各共有人都有自己的持分比例,例如:有3個人分別共有此房產,產權上就會標註1/3。 每個人能自行處理自己持有的部分,無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。 擁有優先購買權:依照 土地法34-1條 ,當房屋持有人想出售自己持有的部分產權時,其他持分人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。 共同分擔還款金額:若兩人一起購屋,並將房屋產權設為兩人共同持有時,就能一起分擔,還款壓力也會較小。 限制較多:在產權共同持有的情況下,無論是買賣房屋或是辦理房屋貸款、申辦過戶,都會有比較多的限制。 喪失優惠:每人一生可享有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,但若是 共同持有,就只能申請一次優惠稅率,等同於浪費了節稅的機會 。 失去首購:若是共同持有一間房屋, 雙方日後買房都無法享有首次購屋的優惠貸款 ,甚至連共同登記時都要付兩次的代書費用。

什麼是公同共有?

公同共有指的是,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的所有權,沒有持分,共有一物。 例如A、B繼承甲屋,兩人都擁有甲屋的全部所有權。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力行使(轉移、限制、消滅、變更、設定等權利)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。 法律另有規定的部分是指:公同共有物之處分、變更、設定地上權等,應以「共有人過半數」+「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」之同意,兩項條件皆滿足之下才能為處分行為。 而例外情況則是「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」者即能單獨為處分變更(需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)。 民法第817條 -第819條:「數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,為共有人。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,推定其為均等。 各共有人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,有使用收益之權。

房屋共同持有是什麼?

房屋共同持有是什麼? 房屋共同持有指的是,一間房子同時有兩人以上擁有該房屋的產權 ,房屋共同持有的情形大多為夫妻,結婚後一起買房成家立業,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,保障夫妻雙方各自的權益。 房屋共同持有缺點優點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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